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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师范大学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发布时间:2023-03-16作者:浏览次数:3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互联网域名管理,推进学校信息化,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湖北师范大学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学校互联网络域名沿用之前的多级域名体系,并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学校互联网络域名体系进行调整,并予以更新发布。

第三条  符合学校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申请、注册的域名为学校互联网络域名。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设立互联网信息系统,应向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申请符合规定的学校互联网络域名并使用。

除以下情况外,各单位不得申请非学校互联网络域名并解析到学校互联网IP地址:

(一)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使用非学校互联网络域名;

(二)因国际交流合作,需要使用非学校互联网络域名。

第二章 域名规则

第五条  根据学校域名体系设置,代表学校形象面向公众的湖北师范大学主页门户网站域名使用一级域名,格式:www.hbnu.edu.cn

第六条  除学校新闻网、图书馆可使用一级域名(格式:www.xxx.hbnu.edu.cn)外,各二级单位的信息系统(含网站)均只能申请二级域名(格式:xxx.hbnu.edu.cn),其中xxx表示单位名称或信息系统名称。

第七条  二级单位下设的除信息系统(含网站)外的其他网站(如实验平台等),可申请使用学校三级域名,格式yyy.xxx.hbnu.edu.cn,其中xxx表示部门名称,yyy表示实验平台等名称。

第八条  相关域名格式中的部门名称、系统名称及其他网站平台名称等,一律使用相关的中文名称或英文名称简写,尽量做到“见名知意”。

第九条  所有的学校互联网域名需向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申请备案,未经批准,学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湖北师范大学****”在公众网注册域名或开办网站,发现有违反规定者学校将做严肃处理,必要时将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域名管理

第十条  学校一级域名沿用学校之前的域名体系。

第十一条  学校校园网络中一级域名之下的域名,由各单位提出注册申请,经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审批后进行注册。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可以因以下用途申请注册使用学校校园网络二级域名:

(一)学校二级单位,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机构、教学基地,以学校名义参加的国际合作科研机构、教学基地,学校批准设立的研究院、委员会、部、室、所、中心等组织,可设立单位网站,并申请使用学校二级域名;

(二)有关部门经批准建设学校主要信息系统的,可申请使用学校二级域名;

(三)经学校批准开展的重要活动(会议),其主办方设立活动(会议)的专门网站,可申请使用学校二级域名;

除此之外,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原因建立校园网站,并申请使用学校二级域名。

第十三条  已经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站,不符合申请注册学校校园网络二级域名条件的,可以申请注册学校校园网络三级域名。

第十四条  学校互联网络域名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解析。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依法设立域名服务器,负责校园网络域名管理。

校内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设立域名服务器。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有义务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开展网站检查工作,必要时按照要求暂停或停止相关的域名解析服务。

第十五条  学校不对任何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其他资质文件用于非学校互联网络域名的登记、申请与注册。

第四章 域名注册

第十六条  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

本办法以下文字中所指“域名”,如无特殊说明的,均特指学校校园网络域名。

第十七条  为维护学校利益和公共利益,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可以对部分保留字进行必要的保护,预留部分学校互联网络域名。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组织机构、信息系统主管部门、主要活动(会议)主办单位,根据《湖北师范大学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网站申请、备案的,可以申请注册学校互联网络域名。

原则上每个备案的网站,只能申请注册一个域名。

学校互联网络域名不接受个人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注册的域名应该符合学校互联网络域名体系。

域名的名称应使用组织机构名称、信息系统业务名称、活动(会议)主题的英文、英文缩写、汉语拼音或汉语拼音缩写。

原则上,不得使用个人姓名或者缩写作为域名的名称。

第二十条  域名注册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填写《湖北师范大学域名申请表》以及其他对应的相关材料,经所属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交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审批,审批后符合域名申请规范的,再办理注册。

申请注册学校校园网络三级域名的,还须经所属的二级域名使用单位同意。

域名注册完成后,域名注册申请单位即成为其注册域名的使用单位。

第二十一条  域名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行政法和规章。

因注册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域名使用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域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域名使用单位应该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申请变更域名注册信息。

第五章 域名注销

第二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域名使用单位应向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申请注销所注册的域名;

(一)域名对应的信息系统不再设立;

(二)因活动(会议)注册使用的域名,活动(会议)已经结束;

(三)域名使用单位不再使用所注册的域名;

第二十四条  已注册的域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域名使用单位,在适当的时候予以注销;

(一)域名使用单位申请注销域名的;

(二)域名使用单位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即注册的域名与实际使用的对应网站或信息系统不符的;

(三)域名对应的网站或信息系统未按学校规定履行备案年度审核手续或注销备案的;

(四)域名对应的网站或信息系统出现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危害学校师生利益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应当立即予以注销域名并关闭对应的网站或信息系统;

(五)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裁决应当注销的;

(六)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