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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师范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发布时间:2023-03-16作者:浏览次数:405

第一条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规范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使用和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网是指在校园范围内,由学校主导建设,为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教育活动服务而提供资源共享、信息交流和协同工作并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网络,包括校园有线网络和无线网络。校园网覆盖范围包括教学办公区、科研实验区、教职工家属区、学生宿舍区以及室外公共场所等区域。

第三条  校园网是学校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学校负责统一规划和统一建设。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建设校园网,不得在校内开展互联网业务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校园网的整体规划、统一建设、开发应用和运行维护等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1.  规划与建设校园网,制定学校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方案和相关制度,并组织逐步实施;

2.  负责校园骨干网的日常运行维护;

3.  对校园网络资源进行建设、规划和管理;

4.  保障校园网安全稳定运行;

5.  对校园网用户进行管理;

6.  为校园网用户提供技术咨询及服务支持。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属于校园网二级管理部门,各二级单位网络建设与管理由其主要领导负总责,同时须明确1名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并指派1名正式编制工作人员担任网络管理员,承担本单位网络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网络管理员的具体职责是:负责对本单位区域内单点网络设施的维护与管理;本单位网站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本单位计算机系统安装、使用与维护;帮助本单位用户解决网络使用的疑难问题;协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开展工作等。当负责人及网络管理人员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变更信息。

第六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由于责任制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引发网络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在湖北师范大学校园网建设与运营服务项目存续期间,校园网的投资建设、运行维护和运营管理工作,由学校授权的合作商在遵守国家法律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校方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具体负责。合作商对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并接受其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校园网基础设施是学校重要的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校区间、校园内的光纤通信线路、校园内楼宇间的通讯光缆、楼宇内的网络综合布线系统、网络机房、弱电间等。校园网络基础设施纳入学校整体规划,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建设,实现“全校一张网”。

第九条  校园网基础设施和设备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统一调配和管理。分置于各楼宇内的网络设施设备,由楼宇使用或管理单位指定网络管理员管理,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协管与指导。

第十条  楼宇使用或管理单位负责提供本单位所需的网络机房、设备间及电源保障,负责本单位网络设施设备的物理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为保证设备运行环境的安全、整洁和通风,网络机房及设备间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许可,不得擅自设置、变更、调整或损坏网络设施设备。未经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许可而自行布线施工、安装的网络设施设备,将被视为自建网络,不得接入校园网。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无责任解决其出现的网络故障。

第十二条   校园网基础设施建设、修缮改造工程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标准、同步建设”的原则。在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前,须明确建设目标和需求,遵循湖北师范大学相关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规范,在项目实施中原则上优先共享校内已有网络设施资源。

第十三条   为保障正常的教学、科研、办公等需要,校内公共区域无线网络及频段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统一建设和管理。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校内设立其他无线接入设备或信号发射、干扰装置。

第四章 网络接入和用户管理

第十四条   使用校园网的单位和个人用户,统称为校园网用户,具体为学校各单位(学院),在职、离退休教职工,在校学生,各类聘用人员,短期培训学员,以及其他经学校授权的单位、个人等。

第十五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提供真实资料,教职工人员由人事处提供的教职工号、在校学生由学工处提供的学号,再交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统一注册开户,实行“实名注册,认证上网”;信息系统(含网站、新媒体等)接入校园网,应履行接入审批和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涉密计算机或涉密信息系统严禁接入校园网络。

第十六条   校园网用户需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做好计算机安全防护,防范计算机病毒,防止泄露用户名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因个人密码泄漏导致的相关安全问题和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所有校园网用户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接受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的监督和检查。若有违法违规行为,由校园网账号对应的实名认证者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校园网用户不得进行任何违法犯罪或干扰其他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的活动,包括但不局限于泄露国家秘密、传播计算机病毒、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或者信息系统、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利用网络工具对其他用户的账号及密码进行侦听和破解活动、制作或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违背道德标准的信息等,否则学校有权令其隔离断网,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校园网用户因不当行为给其他用户或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侵害的,当事人(或单位)应根据受害用户的合理要求赔偿损失。因实施不当行为给学校造成财产损失或形象损害的,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还应接受相关处分。

第二十条   校园网用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因不当行为对他人构成侵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校园网用户接入申请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审核,提供接入服务。其中,单位用户在提交接入申请同时,须真实、具体地向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提供网络机房、设备间、网络设备所在位置、综合布线等情况,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进行IP段分配及网络调试等。

第二十二条    校园网出口带宽、IP地址、域名是重要的网络资源,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统一规划、管理和分配。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将校园网资源提供给校外团体或个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校园网单位用户如存在提供上网服务的机房、实验室、电子阅览室等公共网络使用场所,须在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进行备案,并配备专人采用相应技术手段对每台上网计算机进行管理,建立严格的实名上网登记制度,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用户上网日志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包括记录用户名、登录时间、下线时间、内部IP地址、URL日志等信息。

第五章 网络运行与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校园网的运行和维护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

第二十五条    网络安全工作采取分级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网络安全工作负责。校园网用户须按照学校相关制度和管理规范履行网络安全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校园网接入单位的网络管理员,应定期接受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培训,并在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的指导下进行本单位范围内的网络故障处理和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校园网用户(含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有权提出整改建议,暂停或终止网络服务;对情节较严重的,提出处理建议并上报学校;对情节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国家相关部门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学校其他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